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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周远海: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远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粤1284民初5276号。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八条、第七百零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远海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租金、运费、定损费合计44681.7元和暂计至2023年7月10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538.54元(此后以44681.7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4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周远海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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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