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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被告沈梦坚、张燕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与被告沈梦坚、张燕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粤1284民初1450号,因你们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起诉要点如下:一、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归还贷款本金371454.21元;二、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利息(暂计至2023年10月10日利息为4472.47元;之后的利息应按照《个人自助小额借款合同》约定计至被告还清所有欠款之日止);三、判令本案原告的律师费1500元由被告一承担;以上本金、利息、违约金、律师费暂共计377426.68元。四、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上述全部被告一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五、判令被告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并定于2024年5月10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