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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周小然: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大旺支行与被告周小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1284民初23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小然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偿还逾期借款本金1153.03元、逾期利息2327.05元、罚息41.51元,合共3521.59元(利息、罚息暂计至2022年9月12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照《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的约定计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周小然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1500元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对被告周小然提供的位于肇庆市高新区工业大街19号尚城国际花园A4栋2504房的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判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大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94.48元、财产保全费1093.62元,合共3688.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周小然负担并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时迳付给原告。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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