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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振豪:
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告邵振豪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粤1284民初5344-4号。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邵振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偿还卡号为6259691131208101的信用卡欠款本金欠款本金40981.27元,利息24247.66元【利息暂计至2023年6月1日,该日后起利息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华夏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及信用卡收费标准约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邵振豪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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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