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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永:
本院受理原告谢郁新与被告王博文、张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粤1284民初114号。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博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谢郁新归还借款100000元,并从2024年1月4日起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还款利息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二、被告王博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谢郁新支付律师费5000元及担保费600元;三、驳回原告谢郁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12元、财产保全费1048元,合计3460元,由被告王博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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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