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四会市恒耀珠宝店与被告李平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1284民初5828号民事判决书及(2021)粤1284民初582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平养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四会市恒耀珠宝店(经营者吴耀光)支付货款56107元和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LPR上浮50%计算,自2020年2月11日起以货款76107元为本金支付利息至2020年4月12日止,自2020年4月13日起以货款66107元为本金支付利息至2020年5月11日止,自2020年5月12日起以货款56107元为本金支付利息至付清货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四会市恒耀珠宝店(经营者吴耀光)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