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何洪锋:
本院受理原告冯国焜诉被告何洪锋、陈翰、何颖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粤1284民初1164号,因你电话停机无法联系、法院专递邮件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何洪锋立即向原告冯国焜退还货款630140.89元及利息,利息以630140.89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付利息;2、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第一项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保费由被告承担,由原告先行垫付,待法院判决后,由法院直接向原告退回。(暂合计 630140.89 元)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2024年5月20日15时30分在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江谷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江谷人民法庭: 0758-3615134、3615152
地址:广东省四会市江谷镇江谷人民法庭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