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王艺涵、王杰:
本院受理原告严海珍诉被告王艺涵、陈亚新、王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粤1284民初1175号,因你们电话无人接听无法联系、电子送达不查阅、法院专递邮件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86410元及利息8382.72元(自2022年3月4日起按1.5倍LPR即年利率5.55%暂计至2023年12月1日共638天,截止日至实际清偿之日另计);2、判令由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2024年5月20日10时00分在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江谷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江谷人民法庭: 0758-3615134、3615152
地址:广东省四会市江谷镇江谷人民法庭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