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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毛钦雷:
本院受理的原告四会市翡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毛钦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52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毛钦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819.45元清偿给原告四会市翡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二、驳回原告四会市翡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毛钦雷负担并迳付给原告。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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