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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利文恩:
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智瑞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利文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利文恩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 东莞市智瑞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 12499.98元及利息(利 息以12499.98元为基数从 2017 年10月 31 日至 2018 年 11 月 30 日按年利率 24%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 53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 1284 民初 5571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