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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胜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肇庆大黑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胜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东莞胜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向原告肇庆大黑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劳务费21600元;二、驳回原告肇庆大黑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肇庆大黑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3元、被告东莞胜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57元。
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1284民初2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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