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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锦秋:
本院受理原告四会市金凯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何锦秋、陈伟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何锦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会市金凯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1月3日的物业管理费7540.4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7540.44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四会市金凯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4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四会市金凯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98元、被告何锦秋负担50元。
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1284民初562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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