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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1284民初1651号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传票等材料公告

发布日期: 2024-04-08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原创

阅读次数: 4030


孔瑞珍

本院受理原告金燕与被告刘小强、孔瑞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1284民初1651号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合计33112.66元;2.请求法院判决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6月6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24年4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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