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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扬东:
本院受理原告唐建荣与被告黄扬东、何文辉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杨东、何文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唐建荣支付修理费131257.7元,并自2021年5月21日起按一年期LPR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直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本案受理费307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唐建荣负担15元、被告黄杨东、何文辉共同负担3057元。
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1284民初2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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