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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王雄民(广东省英德市英红镇红旗居委会八组2幢102号):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黎锦标、四会市帝景酒店有限公司、莫国强、陈秋和、汤新平、肇庆将士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李龙儒、王雄民侵权责任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51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黎锦标、被告四会市帝景酒店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赔偿自2017年11月28日至2023年6月27日侵占场地的损失8646500.75元,自2023年6月28日起侵占的费用仍按每月12.5元/平方米计算至被告黎锦标、被告四会市帝景酒店有限公司停止侵占四会市贞山街道贞山大道1号房产和土地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东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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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