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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2024)粤1284执异35号执行裁定书-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 2024-04-19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原创

阅读次数: 5291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600号16幢401室)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与被执行人肇庆四会 悦盈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佛山世茂新里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粤1284执1249号],案外人陈秀芳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现已经审查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1284执异35号执行裁定书及(2024)粤1284执异3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分别如下:中止对被执行人肇庆四会悦盈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四会市贞山街道贞山居委会阅海大道6号世茂云泮花园负1层0166号小车位的不动产权[产权证明号:粤(2021)四会市不动产证明第0018930号]的执行。2024)粤1284执异35号执行裁定书正文第6页正数第9行0166号车位更正为0116号车位、正文第6页正数第13行一期负1层车位0166更正为一期负1层车位 0116、正文第7页正数第1行0166号小车位更正为0116 号小车位、正文第8页正数第5行0166号更 正为0116 号、正文第9页正数第3行0166 号小车位第2页共2页更正为0116 号小车位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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