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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1284民初2027号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 2023-12-29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原创

阅读次数: 3651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潘文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与被告潘文师、广宁县英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20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广东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与被告潘文师、广宁县英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按揭贷款合同》(合同编号:四会农商行城区支行2018借字第9917895895号);二、被告潘文师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归还借款本金251764.81元及利息、罚息(暂计至2022年10月20日,利息23749.52元、本金罚息447.68元,之后的利息、罚息按照《个人购房按揭贷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三、被告潘文师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支付律师费5000元;四、原告广东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对被告潘文师提供的抵押物[位于广宁县南街镇城西开发区广宁·观景湾商住楼一座2005房,证号:粤(2018)广宁县不动产证明第0009875号]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二、三判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及诉讼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广宁县英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第三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宁县英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潘文师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7元,保全申请费1925元,合计共4682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潘文师、广宁县英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迳付给原告。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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