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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四会悦盈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原告肇庆市创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肇庆四会悦盈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佛山世茂新里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1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肇庆四会悦盈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肇庆市创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4998.2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7499.14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6日起、以47499.14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2日起,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佛山世茂新里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肇庆市创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27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09元,合计3281元(原告肇庆市创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肇庆四会悦盈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佛山世茂新里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肇庆四会悦盈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佛山世茂新里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3281元,原告预交的3281元在本判决生效后由本院予以退还。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