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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化华工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肇庆创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化华工建设有限公司、广东华工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1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华工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肇庆创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超期费183270.7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3年1月21日起,以超期费为183270.7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3倍向原告计付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广东华工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肇庆创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1028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3年10月7日起,以租金1028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3倍向原告计付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肇庆创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8644.8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3644.82元(原告肇庆创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广东华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0892.82元,原告肇庆创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752元。被告广东华工建设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20892.82元,原告肇庆创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多缴的20892.82元由本院予以退还。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