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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祥:
本院受理的原告肇庆市东基团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罗祥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24)粤1284民初2163号民事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传票、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起诉要点:一、请求判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已于2023年7月14日解除;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75283.2】元;三、判令被告在《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解除之日起15日内协助原告到房管部门办理涉案房屋合同备案注销、涉案房屋的预告登记及抵押登记涂销手续;四、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协同办理涉案合同备案注销、案涉房屋的预告登记及抵押登记涂销手续的逾期违约金【677.55】元(自2023年7月29日暂计至2023年7月31日,此后每日以房价款【752832】元万分之三的标准,计至被告履行完毕前述义务之日止);以上暂计人民币【75960.75】元。五、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4年6月2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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