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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益标:
本院受理的原告彭海洋与被告赵益标、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24)粤1284民初1732号民事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传票、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起诉要点:一、请求判令被告1、被告2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人民币(下同)844772元;二、请求判令被告1、被告2原告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21682.48元(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从2023年4月12日起计付至上述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担保费全部由被告1、被告2承担。以上1、2项合计866454.48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4年7月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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