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逸米(广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罗琼花与被告逸米(广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1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逸米(广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琼花支付租金3600元和违约金(违约金以1800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16日起,以18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6日,均按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倍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逸米(广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琼花返还装修配置费1.38万元;三、被告逸米(广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琼花支付电费200.98元;四、驳回原告罗琼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48元(原告罗琼花已预交),由被告逸米(广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44元,原告负担4元。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244元,原告多缴的244元由本院予以退还。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