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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丹:
原告邵东县明鑫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会市锐祥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胡丹、四会市博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张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1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四会市锐祥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邵东市明鑫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3500元;二、驳回原告邵东市明鑫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13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四会市锐祥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四会市锐祥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邵东市明鑫新材料有限公司预交的2138元案件受理费由本院退还。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