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0-07-11 星期六 阴25-32度 欢迎访问四会市人民法院网站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田双林(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宜居乡长田村4组29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冉宣花诉被告田双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539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田双林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冉宣花偿还借款200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计47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冉宣花负担620元,被告田双林负担41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0758-3615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