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肇庆将士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肇庆将士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1284民初447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广东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