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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毅帆、张伟、党林玉:
本院受理的原告肇庆市弘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毅帆、张伟、党林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1284民初2126号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原告起诉要点:1.判令三被告支付2021年8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的物业费3688.69元;2.判令三被告自2021年12月11日起以3688.69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至全部物业费清偿之日止,违约金暂计至2024年2月29日为151.53元;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6月17日16时10分在本院大旺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