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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黄志花: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与被告黄志花、邓春葵、四会市碧桂园凤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543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与被告黄志花、邓春葵、四会市碧桂园凤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2日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4020120200020570);二、被告黄志花、邓春葵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清偿借款本金572793.4元、利息(包括罚息、复利)49645.6元[利息(包括罚息、复利)暂计至2023年7月27日,之后产生的利息(包括罚息、复利)按照《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包括罚息、复利)合计计收标准不得超过年利率24%];三、被告黄志花、邓春葵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11000元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四、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对被告黄志花、邓春葵提供的抵押物[位于四会市东城街道黄岗居委会新元大道2号碧桂园明珠花园5栋906号,证号:粤(2020)四会市不动产证明第0005706号]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二、三判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及诉讼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134元,保全申请费3688元,合计共1382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黄志花、邓春葵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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