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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李志祥:
本院受理原告肇庆市洪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志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使用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等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 1284民初1110号案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起诉要点: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29233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29233为基数,自2015年11月20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至全部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1月30日为45427.21元)。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800元。以上暂共计:174660.21元。四、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6月2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