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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振民:
本院受理原告黄飞文与被告邓振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1284民初2293号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货款12032元及利息(以12032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至被告付清全部货款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7月10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承办人:张瑞宜(综合审判庭)
联系电话:0758-3615165、3615125
二0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