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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诚:
本院受理原告梁志铿被告陈志诚、谢汉清、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1284民初2423号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1和被告2赔偿原告损失89451元[(车辆损失价格120754元+评估费5176元+拖车费1000元-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70%+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并由被告3在其承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7月11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联系人:四会市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 冯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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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