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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省 四 会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广州永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张志敏:
本院受理原告田洋诉被告广州永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张志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 1284民初39号案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要点:一、解除本人与张志敏于2017年8月24日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二、请求被告退还购房款257034元,装修费50000元,交易综合税费11938元,合计318972元整;三、按照合同第六款约定出卖人承担对方未能及时过户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并支付违约金以31897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四、被告承担诉讼费用。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 6月 18 日 9 时 00 分在本院第 三 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联系人:马助理、曾书记员
联系电话:0758-3615164、3615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