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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省 四 会 市 人 民 法 院
公告
高雪云:
本院受理的原告谢国华诉被告高雪云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76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位于四会市东城区龙凤路二街十七座146号(三楼)的房产归原告谢国华所有;二、被告高雪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谢国华办理四会市东城区龙凤路二街十七座146号(三楼)房产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谢国华负担1150元、被告高雪云负担115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