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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省 四 会 市 人 民 法 院
公告
刘香成: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华诉被告李伍平、刘香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558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李伍平、刘香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杨华支付货款274530元,并从2023年11月3日起以27453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逾期还款利息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杨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18元、财产保全费1893元,合计7311元,由被告李伍平、刘香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