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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省 四 会 市 人 民 法 院
公告
被告凡祥:
原告龚崇军诉被告凡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1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凡祥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龚崇军支付拖车费350元、车辆维修费用2392元、停运损失1800元;
二、驳回原告龚崇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6元,被告凡祥负担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