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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市人民法院(2024)粤1284民初1128号送达民事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 2024-05-31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原创

阅读次数: 4353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吴建明: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与吴建明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11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建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归还卡号为6259960028970176信用卡本金29937.73元以及有关利息、违约金、手续费(利息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贷记卡)章程》约定计收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违约金、手续费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约定计收至2023年5月8日,且上述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总计不得超过以每期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总额);二、被告吴建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支付律师费1000元;三、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81元,合计1083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已预交),由被告吴建明负担。吴建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1083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预交的1083元案件诉讼费,由本院予以退回。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