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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张金平、杨美妹(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南日镇岩下村南新街56号):
本院已受理原告梁海萍与被告张金平、杨美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1284民初2355号】,因你去向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2355号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要点:1、请依法判令被告张金平、被告杨美妹支付拖欠原告2023年6月份工资7000元;2、请依法判令被告张金平、被告杨美妹按拖欠工资金额的100%支付赔偿金,即7000元;3、请依法判令被告张金平、被告杨美妹向原告支付因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向劳动者支付两倍工资共计49000元(7000元/月X7个月);4、本案产生的诉前保全费和诉讼费由被告张金平、被告杨美妹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7月19日9时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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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四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