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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1284民初1506号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 2024-05-17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原创

阅读次数: 3109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广州平川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倪小平与广州平川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1284民初15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平川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倪小飞支付货款41127元、开票费779元及利息(利息以41127元为本金,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从2023年6月30日起计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倪小飞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