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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省 四 会 市 人 民 法 院
公告
被告李红艳:
原告张涛诉被告李红艳、张威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4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确认位于广东省肇庆市高新区曙光街3号锦江盛世2梯1301房归原告张涛所有,被告李红艳、张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配合原告张涛办理广东省肇庆市高新区曙光街3号锦江盛世2梯1301房屋不动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至原告张涛名下;
二、驳回原告张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216元(原告已预交),被告李红艳、张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