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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张丽盈:
本院受理的原告许少辉与被告张丽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5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丽盈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许少辉归还借款40000 元及逾期利息[以40000元为本金,自2019第4页共4页年12月3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 市场报价利率(该利率以年利率3.45%为上限)计算至被告还清借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许少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8元(原告许少辉已预交),由被告张丽盈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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