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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刘海军(住贵州省德江县玉水街道红旗路126-35号):
本院受理原告胡锡锋、胡赞雄诉被告刘海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电子、直接或留置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8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刘海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向原告胡锡锋、胡赞雄支付工资7710元;二、驳回原告胡锡锋、胡赞雄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五月六日
广东省四会市江谷人民法庭:0758-3615134、3515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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