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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省 四 会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粤1284民初4254号
成都武冠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刘劲松、张学兵:
本院受理原告肇庆岭南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武冠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刘劲松、张学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成都武冠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肇庆岭南食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316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23年7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20316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325%计算);二、被告刘劲松、张学兵分别在400万元、100万元的本息范围内对被告成都武冠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48元(原告已预交),由三被告负担。
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1284民初425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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