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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1284执异4号案件向被申请人邓浩荣公告送达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24-06-05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原创

阅读次数: 4220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邓浩荣(住广东省中山市石歧区上海城怡美楼5幢503房):

关于申请执行人文军荣与被执行人广东新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文军荣向本院提出追加邓铭阁、邓浩荣、谭奇友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现已经审查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1284执异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一、追加邓铭阁为(2023)粤1284执2063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5122万元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广东新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追加邓浩荣为(2023)粤1284执2063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1576万元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广东新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追加谭奇友为(2023)粤1284执2063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1182万元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广东新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特此公告!        

二四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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