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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省 四 会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广东格林之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吴林杰:
本院受理的原告康建中与被告广东格林之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吴林杰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材料给你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起诉要点如下,一、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返还合同退款120000元;二、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以12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1日起按同期LPR利率计至付清日止,暂计至起诉日为9484.5元。三、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由四会市人民法院审判员卢经和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并定于2024年7月8日下午16:00在本院三楼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