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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省 四 会 市 人 民 法 院
公告
被告广东誉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原告赵必勇诉被告深圳市宝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奉泽志、广东誉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誉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必勇支付工程款186433.22元;
二、若被告广东誉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深圳市宝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对第一项确定的广东誉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付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赵必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收取计6161.77元、财产保全2137元,合计8298.77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525.77元,被告广东誉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宝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7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