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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省 四 会 市 人 民 法 院
公告
被告辽宁桓泰实业有限公司:
原告广东好顺欧迪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桓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10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辽宁桓泰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好顺欧迪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078.8元及利息(以8078.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的标准,从2023年9月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辽宁桓泰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向原告广东好顺欧迪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6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东好顺欧迪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收158元、财产保全费163元,合计32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辽宁桓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