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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章豪:
本院受理的原告肇庆粤丰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祥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章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3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肇庆粤丰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该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