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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省 四 会 市 人 民 法 院
公告
被告巫锋华:
一、原告郑世和与被告巫锋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1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二、被告巫锋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世和支付货款86216元及利息(以86216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
三、驳回原告郑世和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案件受理费收取2788元,财产保全费1142元,合计393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巫锋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