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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1284民初1724号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 2024-07-01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原创

阅读次数: 3266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冼卓文(住广东省四会市江谷镇江和村委会向东村39号)、高靖(住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沙口东路3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梅与被告冼卓文、高靖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172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冼卓文、高靖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梅支付39057.56元。二、驳回原告陈梅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713元、由被告负担776元。另财产保全申请费69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84元、由被告承担411元,被告承担的部分应在支付上述判决款项时一并付还原告。

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四年月一

 

联系人:罗助理     承办法庭:四会市人民法院江谷法庭

联系电话:0758-3615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