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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孔繁聚:
本院受理的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肇庆高新区分公司诉被告孔繁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15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孔繁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肇庆高新区分公司支付2021年7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合计5639.20元;二、驳回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肇庆高新区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孔繁聚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