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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朱爽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佛山市泰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肇庆高新区分公司与被告朱爽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18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朱爽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泰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肇庆高新区分公司支付2022年1月至2024年2月的物业服务费1799.85元;二、驳回原告佛山市泰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肇庆高新区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朱爽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日